【资料图】
1、 为加强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4月26日第15号令发布 ,省、市县各级政府纷纷成立教育督导室,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
3、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4、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地方县经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