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同一块林地,竟然有两个林权证,导致邻里纠纷不断。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检察院通过积极履职,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林权登记引发的诉讼监督案件,使林地归属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监督申请人丁某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
赵某与丁某同为林西县某村村民。20世纪80年代,二人分别承包了同村孙某房后的部分林地,并于1999年分别取得了编号为171504、171505的林权证,且记载四至均为东至孙某房后、南至道、西至沟、北至孙某地。
2010年林权制度改革后,林西县统一开展林权确权工作。因赵某一直外出务工对确权换证工作不知情,丁某独自取得了该争议地块的林地使用权,并拿到了由林西县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林权证。
2020年9月,赵某以丁某取得的林权证侵犯了其林地使用权为由将林西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丁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西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丁某的林权登记申请未进行公告,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于2020年11月23日判决撤销丁某持有的林权证。
一审判决生效后,丁某向赤峰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驳回丁某的再审申请。丁某于今年2月8日向林西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常年外出务工对统一换发林权证一事不知情,自得知登记机关为丁某进行林权登记的行政行为后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林西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丁某的登记申请未进行公告,登记程序违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丁某的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
原本检察机关可以据此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由于丁某与赵某分别取得了四至范围相同的林权证,现已无法确定二者林地使用权的具体范围,而争议不解决将会影响邻里和睦。为了减轻当事人讼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今年4月,林西县检察院决定就此案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听证。听证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双方当事人仍然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都认为林地是自己的。
针对这一情况,听证会后,林西县检察院牵头组织由当事人所在地镇政府、司法所、村民委员会、涉诉行政机关等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多次争议化解,但进展并不顺利。赵某、丁某都是年近70岁的老人,又同住一村,在这场纠纷中为什么互不相让?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多次到二位老人家中与之交流谈心,发现二人对林地纠纷本身并不太在意,但日常琐事、言语不当导致怄气的成分居多。找到问题症结后,承办检察官调整思路,少谈纠纷,多谈情感,用真诚的态度化解老人思想上的疙瘩,终于打动了当事人。二位老人纷纷向检察官表示:“就冲着你们真心想帮我们解决问题的态度,我们同意和解。”
最终,双方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双方以合伙的方式对争议林地共同向村委会承包,由村委会对该地块进行日常管理”的意见达成和解协议,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合伙承包合同。二人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可以按共有方式办理林权证,二人暂时未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行政机关认可该和解协议效力,并表示在二人申请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为其办理共有林权证。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 作者:沈静芳 梁海龙 李国成)